从“不想作弊”到“不敢作弊”山东形成新一轮诚信法纪教育强大震慑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5月5日电(记者 杜郑敏) 教育考试安全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段时间以来。山东省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作弊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影响了考试公平公正。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从严治考切实加强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形成“不想作弊、不能作弊、不敢作弊”的考试安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等相关领导同志作《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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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诚信法纪教育,夯实考试安全基础,形成“不想作弊”的文化氛围

建设诚信考试文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考试育人”的理念,将诚信考试教育纳入立德树人工作体系,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构建勤奋学习、公平竞争、敬畏法纪、诚信应考的考试文化,让诚信考试成为学生的价值追求、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形成浓厚的校园诚信考试文化氛围。

开展诚信法纪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诚信法纪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课堂教学、综合实践、主题活动、考前教育等日常性、经常性教育活动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考试主题班会。开发建设科学性、趣味性、警示性和实效性强的诚信考试教育课程。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法纪教育和考试作弊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普法宣传和告知力度,提高考生诚信守法意识。

加强诚信考试常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诚信考试作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要把学校组织的每一次考试作为抓考风考纪管理、对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的重要时机,以考风促学风,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市(设区的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考试之前,要组织全体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在准考证醒目位置标注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强化对考生的思想警醒和纪律警示。

形成诚信考试教育合力。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作用,对学生家长普及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使家长充分认识到诚信考试的重要意义和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自觉配合学校教育孩子诚信应考。形成“诚信守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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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

从严从实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形成“不能作弊”的制度保障

狠抓试卷安全保密。把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阅等各环节,切实做到制度、流程、职责和纪律要求科学完备、执行到位,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防试题失密泄密,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狠抓考试过程管理。考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要重点对安全保密、考试环境和考试实施准备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检查,排除一切考试风险。考中,要严把入场关,实行封闭区入口和进入考场两次安检制度,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封闭区,对再次入场的考生必须重新进行安检,严防考生将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充分发挥流动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对考场的监督作用。考后,对考试监控录像进行分级抽检,发现违纪作弊、考务管理等问题,要倒查追查监考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狠抓监考员队伍建设。承担教育考试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和应尽义务。要加强对监考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监考教师忠于职守、维护公平、遵守法纪的职业操守和底线意识,重点进行职责任务、操作规范、防作弊技能培训,注重标准化全流程操作实战演练。

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捍卫考试公平公正,形成“不敢作弊”的强大震慑

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试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严肃处理考生违纪作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等相应处理。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通报其所在学校,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2年内不再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将记录从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删除。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把作弊考生情况向其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在校学生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考生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由学校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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