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明日正式实施 “小学化”将有法律责任界定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12月31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教、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明确了《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对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条例》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是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二是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施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则。三是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四是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及办园资源不足的解决措施,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五是对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提出要求,规定其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防火、卫生、环保等标准。

《条例》分别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的要求。幼儿园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进行法人登记。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成立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了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实施网上巡查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视频图像资料的有效性,办理校方责任保险等。同时,还特别规定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

《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小学化现象等突出问题予以重点规范。要求幼儿园招生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则接收适龄幼儿,特别规定了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并对残疾幼儿入园作出专门规定。规定幼儿园招生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要求幼儿园应当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和教育环境。明确了家长和社会在学前教育中的责任,特别规定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时间,给予儿童高质量的陪伴。

《条例》明确了解决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规范了幼儿教师入职条件,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等。落实教师配备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这是我省在人员编制管理上最大的制度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落实教师待遇,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等。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男生在教师招收、培养中的比例等。明确了幼儿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幼儿园从业禁止的五种具体情形, 如有吸毒、犯罪记录,有虐待儿童不良记录,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等,从源头上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所占本行政区域内在园幼儿总数的最低比例标准分别为50%和80%,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物价的主渠道作用。重点针对“园闹”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保障幼儿、教职工以及幼儿园的安全及维持幼儿园正常教育秩序。

中宏网记者了解到,对一些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例如,社会普遍关心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再如,对于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举措将进一步营造山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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