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1月3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海洋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度,山东省海洋局印发《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办法》提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将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收回使用权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

  黑名单由批准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认定标准规定的情形的20个工作日内,确定黑名单。黑名单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如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此外,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

  (四)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作出认定部门应将黑名单从公布网站删除,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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