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理、谁奖励!山东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发放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3月24日电 3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不仅明确了具体的举报奖励情形,提高了举报奖励的标准,而且对奖励资金的落实和发放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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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将从三个方面做好保障:

  第一,把奖励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今年省级安排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7.98亿元,较上年增长19%,已统筹考虑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支出的需要。省直有关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上,也考虑了这个因素。从调度的情况看,目前16市均已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并将根据省里的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市也都已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初预算。比如济宁市,今年预算安排800万元,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这个环节很关键,省财政厅将配合各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所有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举报人手中。

  第三,规范举报奖励资金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落实好,相应的资金监管制度建设必须要跟上。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细则,在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不泄露的前提下,对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发放的审核、奖励资金的支取,以及资金的监管、违规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把奖励资金管好用好。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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