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1月15日讯(记者 杜郑敏) 近日,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11月15日下午,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于富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房波等相关领导同志解读文件相关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论证后,山东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并确定,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于富华指出,《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需要说明的是,5年至少调整1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既明确了制度的约束性,体现了调整的灵活性,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六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据中宏网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新举措的实施,让这一惠民政策足额兑现、落地,进一步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下一步,将会加强组织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主动作为,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方面的调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综合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手段,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顺利实施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做好经办服务,按照“一次办好”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让百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实施意见》积极践行以人民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依据、确定方法和决策机制,丰富了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因此,《实施意见》补齐了民生短板,全面加强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了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