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企业这些违法行为可免于被罚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5月26日电 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不罚清单”“轻罚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制定“不罚清单”“轻罚清单”,是山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便于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促进作用。

  根据部署,“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151项违法行为,符合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另有116项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不罚清单”所列出的违法行为事项涉及多种情况。如在市场监管领域,如果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则不予行政处罚。再比如,在药品监管领域,如果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只要在限期内改正的,就不予行政处罚。

  “轻罚清单”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黄河河务管理等3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19项违法行为,均列明了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列出的“轻罚清单”中,有一条是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如果为首次被发现,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的,可减轻行政处罚。

  山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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