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0月17日讯(记者 杜郑敏) 17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从2017年3月,山东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组织对《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等4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邀请相关领导同志对修订后的文件作相关解读。
修订后的标准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上述5项标准已经山东省政府批准,由山东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9年3月10日起实施。
201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号)的要求,扎实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山东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组织对流域标准进行了修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理划分流域范围,调整流域标准框架体系。将原四项流域标准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将原南水北调流域区分为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订后标准由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岛流域等五部分组成,流域范围划分更加符合新时期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标准框架体系更加优化。
(二)找准流域标准定位,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按照流域标准着眼于实现水环境控制目标,也就是断面达标的原则,将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与地表水环境监测考核指标进行衔接。保留了重点控制的常规因子16项,根据流域水环境管理需要,将已发布的流域标准修改单中的总氮、全盐量纳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盐作为控制因子,以“总磷”替代原标准中的“磷酸盐”。标准修订后,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项调整为20项,指标体系更加精简,标准定位更加明确。其他因子作为行业特征指标,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形成地方流域标准控制常规因子、国家行业标准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标体系。
(三)加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为确保流域断面稳定达标,加严了氟化物、总磷排放浓度限值,与国家近期发布的现行排放标准相衔接,加严了部分行业的排放浓度限值。此外,为实现环境质量管理目标,根据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执行“重点保护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结合流域实际情况,提高了部分排放控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流域实际,加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根据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管理要求,增加了禁止向核心保护区直接排放投饵养殖废水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周杰表示,下一步将以落实新修订的流域标准为契机,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实施新修订流域标准的主要措施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四个方面。
此外,中宏网记者还了解到,标准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治理、倒逼山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流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是落实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现流域水质管理目标的需要;是与国家标准相衔接的需要;是完善我省标准体系的需要;是遵循流域分布规律和满足新时期环境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