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越食品、日照方瑞贸易、青岛同冠王实业三家企业被列入涉金融领域黑名单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6月28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本批黑名单包括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企业和其他严重违法名单。其中,山东新越食品、日照方瑞贸易、青岛同冠王实业、三家山东企业上榜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

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案号(2016)鲁01执465号,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贾某某、王某1、王某2、郑某某、山东恒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山东新越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号(2015)日执字第00246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林玉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未偿还。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1831号,一、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款本金23957957.08元及利息1042171.13元(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3957957.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银行律师代理费50万元; 三、如果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他证胶监字第057485号房屋他项权证、胶他项(2014)第3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抵押物处分的价款分别在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998万元、602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李占才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占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占才承担。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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