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女职工劳动工作细则 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山东明确女职工劳动工作细则 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中宏网山东2月26日讯(记者 邱芳菲) 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下一步山东省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让用人单位、女职工和社会相关方面知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女职工依法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大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全覆盖,推动用人单位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及时细化调整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依法行政、完善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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