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2月15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发改委了解到,山东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王博
新闻推荐